恒星科技:與陽光新能源簽訂光伏電站投資建設合作協議2025-04-09 10:28來源:gessey瀏覽數:284次
4月9日,恒星科技發布關于公司及全資子公司簽訂相關協議的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甲方 1”)及全資子公司河南恒星鋼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星鋼纜”或“甲方 2”)、全資子公司鞏義市恒星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星金屬”或“甲方 3”)(甲方 1、甲方 2、甲方 3 以下統稱“甲方”)近日與陽光新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鞏義市恒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方”)簽訂《合作協議》及《補充協議》。 甲方和丙方于 2021 年 4 月簽訂《合同能源管理協議》,合同約定甲方向丙方出租廠房屋頂及附屬區域,丙方承租屋頂及附屬區域,投資建設光伏電站,丙方將電站所發電力以基準電價下浮一定幅度的優惠向甲方售電,每年下浮電價的優惠視為丙方向甲方支付租賃物當年全額租賃費用,丙方無須再另行支付租賃費用,租賃期限為 20 年。在光伏電站建設過程中,因對方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本著自愿、誠實守信、互利雙贏的原則,甲方、乙方、丙方簽訂了《合作協議》及《補充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一)合作協議內容 1、關于原協議履行期間費用約定 原協議履行期間產生的租金由乙方承擔,具體金額溝通一致后,甲方、乙方、丙方簽訂原協議的補充協議,乙方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完畢,付款前甲方向乙方開具合規發票,具體以補充協議約定為準。乙方重新指定主體與甲方重新簽訂關于恒星項目的《合同能源管理協議》全額投資建設光伏電站,乙方仍為甲方光伏電站項目的總包方,承擔總包方的責任和義務。 因履行原協議造成甲方損失,乙方同意按人民幣 1,200 萬元(不含稅)向甲方賠償,于本協議簽訂后支付給甲方,甲方收款后 3 個工作日內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據(拍照發送、原件郵寄),甲方未開具收據的乙方有權暫停后續款項的支付。 2、關于新 EMC 協議 新 EMC 協議包括甲方所屬的康店園區及機械園區在協議范圍內的所有屋頂,屋頂用于建設光伏電站,康店園區光伏結算電價為 0.43 元/kWh(含稅),機械園區光伏結算電價為 0.45 元/kWh(含稅),新 EMC 協議光伏電站甲方正常用電期間屋頂無租金,具體以新 EMC 協議約定為準。 光伏電站建成后的與綠電相關的所有權益全部無償歸甲方所有,乙方或乙方指定主體負責配合手續的辦理,詳細內容以新EMC 協議約定為準。 3、其他約定 乙方重新指定主體應重新投入光伏組件等物資、設備建設光伏電站,不得以原乙丙方存放于甲方廠區內的相關物資、設備再次利用,以保證建成后的光伏電站的轉換效率和使用壽命不低于行業水平,乙方重新指定主體投入的相關物資、設備入廠后,原乙丙方存放在甲方廠區內的相關物資、設備應于 10 日內無條件自行清退出廠,甲方對乙方出廠及新入場的相關物資、設備管理予以提供便利。 4、其他事項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各方共同協商解決。自各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印章后生效。 (二)補充協議內容 各方一致同意,原協議于本補充協議生效后解除。 鑒于乙方未能建成原協議約定的電站項目,且在建設過程中給甲方造成了經濟損失,各方一致同意,原協議履行期間產生的租金參照原協議中約定的:“每年下浮電價的優惠電費視為乙方向甲方支付了租賃物當年全額租賃費用”計算,各方一致同意,由乙方支付 1800 萬元(含稅)即付清全部租金,稅款由甲方承擔,付款前 20 天甲方向乙方開具合規發票,因甲方未按時開具發票的乙方不承擔逾期付款責任。 乙方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1,200 萬元(含稅),于 2025 年12 月 31 日前向甲方支付完畢剩余租金 600 萬元(含稅),付款前 20 天甲方向乙方開具合規發票,因甲方未按時開具發票的乙方不承擔逾期付款責任。 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掃描件、復印件與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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