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大化瑤族自治縣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2024-11-19 11:41來源:gessey瀏覽數:132次
日前,廣西大化瑤族自治縣發展和改革局印發《大化瑤族自治縣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大發改發〔2024〕31號)。管理辦法指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包括居民(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和企業(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居民(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一般接入電壓等級為低壓220(380)伏,企業(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一般接入電壓等級為低壓220(380)伏、中壓10(20)千伏或高壓35千伏。 在條件許可情況下,積極推廣“集中匯流+租賃儲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模式。鼓勵新建的企業(非自然人)光伏發電項目按照裝機容量的10%以上配建儲能系統,額定功率下連續放電時間不低于2小時,租賃容量視同配建容量。 大化瑤族自治縣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為了規范大化瑤族自治縣分布式光伏發電資源開發秩序,維護全縣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正常運行,促進全縣分布式光伏發電產業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結合全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是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管理暫行辦法》提出的。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以下簡稱光伏發電項目)是指在大化瑤族自治縣轄區內利用工業企業廠房、商場、集貿市場、物流中心、城鄉各類住宅、學校、醫院、交通樞紐、大型公共設施等合法建(構)筑物屋頂安裝的光伏發電設施建設。 光伏發電設施包括光伏組件、逆變器、電箱、防雷接地棒及鋼(其他防銹材質)結構支架等部分,項目屋頂擅自架設的磚混結構支架或設備用房(如圍蔽窗)不屬于光伏發電設施。 第三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運營模式,同時應與電網企業簽訂新的并網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第四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包括居民(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和企業(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居民(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一般接入電壓等級為低壓220(380)伏,企業(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一般接入電壓等級為低壓220(380)伏、中壓10(20)千伏或高壓35千伏。 第五條 在條件許可情況下,積極推廣“集中匯流+租賃儲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模式。鼓勵新建的企業(非自然人)光伏發電項目按照裝機容量的10%以上配建儲能系統,額定功率下連續放電時間不低于2小時,租賃容量視同配建容量。 第二章 項目備案和并網服務 第六條 項目備案和并網服務流程 (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者制定光伏發電項目建設計劃,與農戶洽談屋頂租用意向; (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者與農戶簽訂《大化瑤族自治縣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屋頂租用協議書》;到項目所在地村民小組、村(社區)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簽字蓋章《房屋權屬(或居住)證明》; (三)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者到電網企業提出報裝申請; (四)電網企業業務派工現場勘察、出具《并網意向函》; (五)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者到自治縣政務服務中心發展改革局窗口或登錄“廣西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登記備案; (六)備案通過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者自行做好設計、施工、試驗單位委托,并按電網企業要求收集接入系統資料提交審查; (七)將審查通過的系統接入資料作為依據,安裝光伏設備; (八)光伏設備安裝完成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者到電網企業提交并網驗收相關資料; (十)電網企業組織驗收,并出具《分布式光伏項目并網驗收意見單》; (十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者到電網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 (十二)裝表并網運行; (十三)用電繳費。 第七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者項目備案時,項目建設地點要詳細到鄉(鎮)、村(社區)、屯、戶(點),不得以全村或全鄉(鎮)作為一個項目備案。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者建設前須登錄“廣西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zxsp.fgw.gxzf.gov.cn)向自治縣發展改革局遞交備案申請。在信息齊備的條件下,自治縣發展改革局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登記備案。光伏發電項目備案須提交材料如下: (一)項目單位基本情況;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三)項目總投資額; (四)項目符合產業政策聲明; (五)其他告知材料(需報送紙質版材料): 1.與農戶簽訂的《大化瑤族自治縣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屋頂租用協議書》; 2.提供房產證,如無房產證的提供鄉(鎮)、村(社區)出具的《房屋權屬(或居住)證明》; 3.電網企業出具的《并網意向函》; 4.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者與所依托的建筑物、場地及設施的權屬關系證明,如非同一主體的,還需提供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者與所有人簽訂的建筑物、場地及設施的使用或租賃協議。 第八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者不得自行變更項目備案文件的主要事項,包括投資主體、建設地點、項目規模、運營模式等。確需變更時,需在線向自治縣發展改革局提交項目備案變更申請。在項目確定后,應到屬地電網企業報裝,由屬地電網企業現場勘察回執,確認可報裝的并網容量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者再根據最終并網容量提交項目備案變更申請。 第九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者不得囤積倒賣光伏電站開發權益等資源,不得違規轉讓,嚴禁將集中式光伏拆分為若干分布式光伏接入并網。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者在建設前應履行項目備案手續,并取得備案證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者需對提報的光伏備案材料真實性負責,不得通過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備案。 第十條 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區域內建設的居民(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向電網企業提出登記申請并提交有關資料,向自治縣發展改革局備案。 第十一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建設前應向電網企業提交并網申請所需的材料: (一)居民(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需提供: 1.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接入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等); 3.項目擬建設地點的物業權屬證明資料; 4.如項目位于共有產權區域,需提供業主委員會出具的項目同意書(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可由物業管理處出具)或所有相關居民簽字的項目同意書; 5.銀行賬號資料及對應開戶人身份證明資料。 (二)企業(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需提供: 1.項目備案登記信息單; 2.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接入申請表;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法人無法親自辦理時,需要提供法人授權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4.銀行賬戶資料及對應開戶人身份證明資料; 5.項目擬建設地點的物業權屬證明、土地證明等資料。 第十二條 電網企業在接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者用戶報裝申請資料,完成審核、組織現場勘查后,應與用戶簽署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服務告知書,出具《并網意向函》。 第十三條 在項目竣工后,應分別履行工程驗收和并網驗收程序。工程驗收由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者根據國家及電網公司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組織開展;并網驗收由電網企業組織開展。 第十四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者應對并網驗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作出承諾,一旦發現弄虛作假和欺瞞行為,河池大化供電局將不予并網,并列入信譽黑名單管理。 第三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 制定《大化瑤族自治縣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屋頂租用協議書》和《房屋產權(或居住)證明》參考文本,供涉及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者和個人參考使用。 第十六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者與農戶簽訂的《大化瑤族自治縣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屋頂租用協議書》要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規范屋頂租金的支付方式及時間要求。 第十七條 在同等條件下,倡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者優先租用脫貧戶特別是低收入組脫貧戶的屋頂投資光伏發電項目。 第十八條 自治縣發展改革局在河池市發展改革委的指導下,負責本縣光伏發電項目的監督管理。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自治縣城市管理執法局協助對違反建筑施工法律法規的施工企業實施信用懲戒。 第十九條 電網企業負責開展電網承載力評估,確定評估等級(綠色、黃色、紅色),每季度滾動更新發布,并向河池供電局進行報備,引導光伏發電項目在具備接入容量的區域開發建設,嚴禁超容量接入。 第二十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者要與有資質的光伏發電項目施工企業和光伏發電項目監理企業分別簽訂建設施工承包合同和監理合同,共同承擔光伏發電項目設計、安裝、監理、檢測和運維的職責。 第二十一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應不影響其原建筑外立面風貌、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應不影響人員避難逃生和滅火救援,相關的設計、施工和運維須符合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安裝光伏發電設施需要同步對建筑外立面和建筑結構進行改造的,應當分別報自治縣自然資源局、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自治縣城市管理執法局和屬地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安裝光伏發電設備的總高度應符合廣播電視、電信、微波通道、氣象臺、衛星地面站、軍事要塞等設施的技術作業控制區的控制要求和歷史建筑、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保護要求。 第二十三條 光伏發電設施須采用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認證機構認證的光伏產品。產品選型應符合國家安全認證、節能、環保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光伏發電設施的安裝應充分考慮消防、結構安全、綜合管線、維修、排水、防雷接地等方面的技術要求,不得與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相違背,嚴格按照設計方案要求。光伏發電設施安裝過程須實施安全管理,安裝服務企業應配備光伏發電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電焊、電工、高處作業等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四章 運營與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者的運營和管理要遵循國家、自治區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運營和管理的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職責包括: (一)建立光伏發電項目管理體系,對運營過程進行管理,為用戶提供運維服務及其他增值服務; (二)負責光伏發電設施的安裝、維修和維護,確保安全施工和設施安全運行,切實履行建設期和運行期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三)定期對光伏發電設施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并記錄檢查情況,對存在的安全隱患,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四)在光伏發電設施的明顯位置粘貼直觀、簡潔的用戶操作說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施工企業應當為所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施工人員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 第二十八條 自治縣發展改革局對已備案的光伏發電項目是否按照備案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進行監督。對未取得備案或違反備案相關內容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由自治縣城市管理執法局負責開展違法查處工作。 第二十九條 自治縣公安局、自治縣發展改革局、自治縣自然資源局、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自治縣水利局、自治縣林業局、自治縣城市管理執法局、自治縣應急管理局、自治縣市場監管局、自治縣消防救援大隊、河池大化生態環境局、河池大化供電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對光伏發電項目的建設、運行和安全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章 計量與結算 第三十條 接入公共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屬于無工程(不需立桿且三相電源到戶)的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若需公共電網改造才能接入的,原則上不予接入。接入用戶側的光伏發電項目,用戶側的配套工程由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者投資建設。 第三十一條 電網企業負責對光伏發電項目的全部發電量、上網電量分別計量,免費提供并安裝電能計量表。電網企業在有關并網接入和運行等所有環節提供的服務均不向項目單位收取費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發布實施后,如國家、自治區及河池市出臺新的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國家、自治區及河池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利用具備建設條件的園地、農業大棚、禽畜棚舍、魚塘、農村閑置土地、廢棄礦山等建設的,單點并網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試行)由自治縣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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